受益所有人在金融领域和税务领域的区别
在金融领域和税务领域
“受益所有人”概念并非一回事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了中国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是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管理办法》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在浏览相关新闻时,一个问题忽然浮现在记者脑海中:《管理办法》强调的“受益所有人”与税收法规中的“受益所有人”是不是一回事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专访了国际税收专家、经济学博士张学斌。
两个领域,同一叫法
张学斌分析,在金融领域和税务领域,受益所有人判断规则都旨在识别和确认对某一实体具有实际控制权或最终收益权的主体,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透明度,进而防范企业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但基于不同的考量,“受益所有人”的判断标准很不一样。
根据《管理办法》,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一是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二是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三是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管理办法》目前规定的备案主体主要指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在税务领域,同样存在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在部分情况下,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此处的所得主要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这些消极所得。
张学斌说,在实务中,判定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9号公告第二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9号公告列举了几项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进行身份判定的因素,主要包括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后12个月内将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所在国家(地区)对相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率极低;存在与贷款合同或特许权使用合同条件相近的其他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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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听一样,多种区别
实务中,部分企业可能面临同时判定金融领域和税务领域“受益所有人”问题。比如,企业在开展跨国并购和投资时,既需要根据《管理办法》要求披露受益所有人信息,也需要根据9号公告规定确认受益所有人身份以判断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再如,企业在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业务时,可能需要分别根据《管理办法》和9号公告的要求,确定资金流动背后的受益所有人,以满足金融、税务等领域的监管要求。
张学斌提醒,《管理办法》受益所有人和9号公告受益所有人虽然名称相同、目的相似,但是在制定依据、适用主体、判定标准、备案要求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在制定依据方面,《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反洗钱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9号公告制定的依据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适用主体方面,《管理办法》的适用主体主要为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9号公告则适用于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居民,包括个人、公司或其他团体。
“判定标准,是企业尤其要关注的。”张学斌说,《管理办法》提供了包括股权比例、收益权和实际控制三个较为明确的标准;9号公告则通过列举不利因素和提供安全港规则来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举例来说,韩国自然人甲某持有中国香港非上市公司A公司100%股份,A公司持有中国内地B公司100%股份。如果B公司向A公司分配股息,且A公司有义务在收到股息后的12个月内将全部股息支付给韩国自然人甲某,则A公司不是这笔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不能享受相关协定待遇优惠。而结合《管理办法》分析,甲某为韩国自然人并非我国境内自然人,一般情况下甲某在我国境内不会构成B公司的受益所有人,B公司也无须就相关情况进行备案。
在备案要求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了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情形,设置了承诺豁免申报条款,并限定了备案信息查询使用条件,以此规范公司等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9号公告则规定,申请人需要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准确判断,及时备案
对相关企业来说,准确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根据政策要求进行披露或备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税务领域,准确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是非居民合规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优惠待遇的关键所在。在金融领域,《管理办法》明确,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备案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责令备案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于此,张学斌建议相关企业做好内部评估工作,根据《管理办法》和9号公告的规定,分别梳理金融领域受益所有人和税务领域受益所有人的判定要求,结合自身股权架构和经营情况,评估受益所有人的判定难度、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等问题。对于符合受益所有人要求,需要备案相关信息的企业,应当准备和保存必要的文档和记录,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披露和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张学斌同时建议,企业应提高对受益所有人识别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持续监控机制,及时关注受益所有人相关政策变化以及内部股权关系变动等情况,定期对自身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和业务模式进行全面审查,分析内部股权关系变动对企业受益所有人身份判断的影响,同时确保企业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清晰,满足市场透明度要求。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5月24日;版次:08;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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