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申请主体:内蒙古自治区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从事食品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区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我区设立的从事食品经营的分支机构。
办理条件:
1.内蒙古自治区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2.通过自建网站从事食品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3.区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我区设立的从事食品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的申请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从事食品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区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我区设立的从事食品交易的分支机构需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设立合作协议;
(四)通过自建网站从事食品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食品经营备案信息(仅x只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销售者,下同);
(五)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公布的位置截图、网站页面截图、网址、域名、IP地址等;
(六)授权委托他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
以上纸质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二、变更申请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凭证原件;
(四)涉及变更项目的相关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新发、变更: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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